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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能力年齡下限從10歲降至6歲

來源:本站|發布時間:2020-07-15 03:50:01|瀏覽次數:1267
備受法律界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6月27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年齡段由原來的10至18歲變更為6至18歲;草案明確了三種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并規定被撤銷資格者確有悔改情形,可視情況恢復資格;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了規定;草案還將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由兩年改為三年。
 
  編纂規劃
 
  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民法典
 
  6月27日,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向會議作說明時提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全面整合,編纂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但并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法律匯編不對法律進行修改,而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重復的規定,刪
 
  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李適時介紹,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安排可作必要調整。
 
  草案看點
 
  1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向會議作說明時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胎兒是沒有辦法以自己的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的群體,也沒有辦法表達自己的意愿和主張。以往民事立法上對于胎兒權益的保護比較有限,只在繼承法中有遺產要給胎兒“特留份”的規定。反映一個**和地區法治文明發展程度有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對于不能通過自身力量保護自己利益的群體,法律對他(她)能保護到什么程度。目前的規則提高了對胎兒保護的水平,這是法治文明進步的明顯體現。
 
  2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
 
  滿6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八條: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力知識水平相當的范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的說明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年滿6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于掌握、執行。
 
  王軼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學界認為,在民法典編纂要確立的立法哲學里,除了要尊重成年人的決定自由,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就是說,未成年人的事項不要都按照成年人的意志去進行安排,“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訴求,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孩子。這樣的修改能夠擴及更廣泛的領域,包括姓名決定權等,如果不認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據專家介紹,從法律影響上看,如果一名6周歲的兒童在學?;蛴變簣@遭受損害,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9、40條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規定,而非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3明確失能人群須得到監護
 
  老人納入監護制度保護范圍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監護制度的主要功
 
  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這有利于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王軼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明確對老年人的監護制度,是一個新的制度,叫成年監護。“這是因為考慮到中國進入老齡社會的實際,凸顯對老年人的關注和保護。”王軼說。
 
  看點提示
 
  ★民法典
 
  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組成??倓t編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倓t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的任務。
 
  ★編纂工作
 
  民法典編纂工作分兩步走:先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再編纂各分編。其中,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
 
  ★民法總則草案內容
 
  27日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民法典由誰編纂
 
  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
 
  ★涉及部分法律
 
  民法典的編纂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和單行法律,比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都會直接涉及;還有一些單行法律也會受到民法典編纂的間接影響,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名詞鏈接
 
  “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1804年頒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成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是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4見義勇為者受傷
 
  鼓勵被救者給予補償
 
  草案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解讀】據新華社報道,專家認為可以從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其次,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認為,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并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再次,“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5完善撤銷監護制度
 
  監護人資格可撤銷可恢復
 
  草案第三十四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根據*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草案第三十五條: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解讀】草案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針對社會頻頻出現的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現象做出的有針對性的規定,比如父母遺棄兒童或家暴,規定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
 
  對于監護權撤銷之后可以恢復這一點,王軼稱,監護權其實是一種負擔和職責,因為對被監護人去進行監督和保護,并不是為了監護人的利益考慮,而**是服務于被監護人的利益。在大多數情形下,承擔監護職責者,都與被監護人有著血緣或者其他密切關系。從這個角度講,這種規定有一定的妥當性。當然,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究竟什么時候恢復監護資格,應該是從嚴把握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改過自新了,必須經過慎重判斷。
 
  6按照設立目的、功能不同
 
  法人將分營利和非營利兩類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
 
  【解讀】經過反復比較,草案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李適時表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于我國的國情。其中,非營利性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7數據信息等確認為權利客體
 
  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獲保護
 
  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近年來,關于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于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
 
  王軼表示,按照民法學界的通說,個人信息權的客體,就是數據信息。今天也的確存在著出于商業目的甚至犯罪動機對數據信息進行不正當使用的現象,在民法上將數據信息確認為權利客體,可以通過類似個人信息權這樣的形式,確認和保障它,來維護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的人格權益。
 
  8保護權利人利益
 
  訴訟時效由兩年延至三年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草案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王軼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中國人的價值觀念中,欠債還錢甚至父債子還都是能接受的,那么就不大容易接受一個權利在一定期限內沒行使就功效減損了這樣的結論。所以,做適當的延長,也是在各種不同利益訴求中的一種折中。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以往的法律實踐中看,對于權利人利益的保護,適當延長有必要。
 
  在此次啟動民法典編纂之前,我國曾4次嘗試編纂民法典。時間分別在上個世紀50年代、60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和世紀之交。
 
  60年間5個民法典時刻
 
  1954年
 
  **法學家江平教授在口述史《沉浮與枯榮》中回憶到,1954年下半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了專門的班子,開始起草民法典。當時立法的體例受蘇俄民法典的影響,但具體內容并不全部抄襲蘇俄民法典。1956年,民法典編纂到525條時,因為整風運動難以為繼。
 
  1962年
 
  1962年第二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啟動。據江平回憶,由于民法典要“反帝”“反修”,草案條文中“所有法律名詞都搞沒了”,“法人”“自然人”“債權”“物權”“法律行為”“合同”等統統沒有,體例上也去掉了家庭婚姻關系和繼承關系。*終,這次編纂因為文革而流產。
 
  1979年
 
  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編纂工作啟動。江平回憶說,當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第一批就調集了36名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起草小組。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第五稿后,又被叫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發”改為“零售”,即先制定單行法,待單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理由是中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摸著石頭過河,不可能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預先確定一些規則,只有待改革大體告一段落后才有把握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1998年
 
  1998年初,由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提出,江平和王家福牽頭成立了民事立法工作組。工作組經討論確定了起草步驟:1999年完成合同法;到2003年爭取通過物權法;到2010年完成民法典。2002年初,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速,同年底提交的草案共1200多個法律條文,10萬多字。提交立法機關審議后,各種不同意見甚多。在此情況下,2003年之后又重新啟動物權法立法。
 
  “時至今日,我們大家都應該認識到,中國的法制建設*后一個堡壘還沒有拿下來,就是我們的民法典。”在《沉浮與枯榮》中,江平沉重地說道。
 
  2014年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編纂民法典的要求。這距離中國**啟動民法典編纂,整整過了60年。
 
  京華時報記者沙雪良
 
  專家分析
 
  為何要加快制定民法典
 
  單行法眾多,使法官在尋找裁判依據時無從下手,難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判”現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說,“與數量眾多的單行法相比,體系化的民法典能夠降低裁判成本,以嚴整、科學的體系減少裁判沖突。”
 
  雖然民法通則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一大批民事法律制定出臺,民法通則的條文逐漸失效。孫憲忠說:“在通則中,很多法條涉及的法律規范,已經逐步由新法替代。但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形成有機聯系的民法體系。這和民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法的地位很不適應。”
 
  “民法通則可謂微縮版的民法典,既有總則性規定,也有分編的一些內容。”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看來,現在的民法總則草案是未來民法典的總則編,所涵蓋內容的廣泛性、在民法典中的綱領性作用是通則無法比擬的。
 
  孫憲忠說,“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立法體系化、科學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得現行民法制度成為思想**、制度齊全、規則和諧的法律系統。”
 
  民法典不但對司法者、立法者很重要,對人們生產生活的意義更加重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認為:“民法典將老百姓的民事權利集中加以規定,便于學習、查閱和運用,人民群眾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有了一個‘權利保障書’,企業家手中有了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經營活動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的制定、民法典的編纂,意味著民事權利的保護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提升**治理能力和現代化水平,防范公權力隨意侵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尹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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